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 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
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旗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级妇女发展纲要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旗县区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县各级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保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妇女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确保旗县区有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专职力量、专项经费,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加强妇女发展专家队伍建设,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妇女工作智库,开展规划主要目标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参考。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地区、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每5年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每5年召开一次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随时主持召开,研究实施规划的策略措施,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根据需要由委员会主任随时主持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听取意见以及研究部署专项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监测评估工作会议,从监测角度分析评估规划进展情况,对妇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各旗县区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有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开展相互交流合作,交流互鉴经验,讲好呼和浩特市妇女发展故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